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国扶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省扶(县级奖励扶助)条件

根据《肃南县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县实施方案》,将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农牧村两户夫妇(包括“半边户”农牧村居民一方)纳入县级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三)奖励标准

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每人每年600元;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调整为每人每年720元;

2012年1月1日至今调整为每人每年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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