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 号),  省政府决定从 2010 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制度(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高中助学金 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全日 制高中教育的公办独立高中和公办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 普通高中)。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 10%。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 元;所需资 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 5:5 的比例分担。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资助人数和 标准,将省、市(州)和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各学校, 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各级财政应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  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高中助学金实行分账 核算,  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  切实加强 监督检查,  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对不按 规定使用高中助学金的,  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并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高中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实行 校长负责制。校长对资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负完全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 校上报的受资助学生。

第八条 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各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受资助学生的名单 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建立受资助学生的信息档案,  保证享受高中助学金政策的学生 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 县(市、区)及省直有关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 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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