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特困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1.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
2.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3.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特困供养对象和内容
民发【2016】178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 城乡老年 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 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 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 未成年人; (三)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困人员确定和补助标准
特困人员的确定,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 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 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条件的, 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的, 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 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乡(镇) 人民政 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 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 件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 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并进行入户调查, 做出审批决定。对批 准给予农牧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做出不予批准的说明。 特困人员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牧村敬老院要向乡(镇) 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注销其《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农牧村五保供养标准, 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 农牧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的标准核定, 2023 年供养标准 为: 生活补贴 318 元/月, 供养金 910元/月。
特困人员对象实行集中和分散两种供养形式, 由特困人员 对象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