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国发[2007]13 号),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 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 学校, 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 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 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 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 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 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15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 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1)及《中等 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 2)随同入学通知书 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本省份中 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 向财政部、教 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 于每 年 5 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 育部门。每年 8 月底之前, 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 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 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 学金实施细则, 受理学生申请, 组织初审, 并将初审结果在学 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 3)报至同 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 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 助管理机构的地方, 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 12 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 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审核汇总, 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实 行统一电子注册, 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 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 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 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 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 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 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 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 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 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 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 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 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 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 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 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 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 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 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 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 7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