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一、认定条件
农牧村低保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 保, 其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牧村低保 标准, 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 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 农牧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且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牧村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农牧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 收入来源的。
(二)农牧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 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 、肾功能衰竭、心脏病(肺心病、冠 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 、脑出血、脑血 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 、糖尿病(胰岛 素依赖型) 、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 、 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 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 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农牧村低保三、四类对象, 由各乡(镇) 按照省、市、县 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 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家庭, 应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 缓解群众的燃眉 之急。经专项救助后, 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 要及时纳入农牧村低保, 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农村低保家庭(包括新申请对象) 有以下情形,不得纳入。
1.有 5 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
2.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财政供给人员对象为: 纳入统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 组 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 退 休人员。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 服务 人员;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不纳入 财政供给人员对象范围。
3.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4.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维持基本生活的除外)。有经商办 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 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 社等情况。
5.有 3 万元以上存款( 特定用途的除外 ) 。
二、补助标准
一类每人每月546元、二类每人每月519元、三类每人每月 100元、四类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人(贫困户) 需提交的材料:
1.户主(个人) 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
3. 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4.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员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 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患者提供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复 印件; 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及收入证明 和死亡证明; 18岁以上子女上学者提供统招学校的有效证明; 其它特殊情况者, 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
5.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6.两委会、两议会会议记录。
7.有效一卡通账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