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职(专科)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 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甘肃省高职(专科)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 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职(专科)院校助学体系,  推进教育机会公 平,  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的意见》(甘发〔2015〕9 号)和《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甘办发 〔2015〕28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职(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和高 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对象认定

第四条 具有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 常在校就读的 58 个连片贫困县和 17 个插花型贫困县中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学生。

第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生源地扶贫部门审 核认定。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就读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学生按照每学年 4500 元的标准免除(补助)学费和 500 元的标准免除(补助)书本费。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七条  由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 生或家长银行卡中。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  从 2017 年秋季学期起,  被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 院校录取的新生随录取通知书配发《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认定表》(附件 1)(后简称《认定表》) 一份;2016 级、2015 级学生到所在高职(专科)院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领取《认定表》。

第九条  每年秋季学期高职(专科)院校于开学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在校生认定。

第十条 扶贫部门应在每年 9 月 25 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 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  并将符合条件的《认定表》收集汇总后交县(区、市)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在收到《认定表》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受助学生的信息汇总,将《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人数和资金汇总表》(附件 2)(后简称《人数和资金汇总表》)报送市(州)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人数和 资金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省 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至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资金 后,  教育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发放到学 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应对享受免除(补助)学费和 书本费的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 12 月 1 日前,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将当年高 职(专科)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执行情况报告及《甘肃省 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年统计汇总表》(附 件 3)报送省教育厅,县(区)教育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管理工作,  以备检查。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把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作为今 后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  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受助学生 信息,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  对于因工作疏漏,  出现漏统、漏报人数,  造成资金缺口的 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 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  不得在报送《人数和资金汇总表》后增 加人数,坚决杜绝通过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 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同时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  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 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  市县财政、教育及相 关部门要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高职(专科)院校要树立资助育人观念,  加强 对受助学生勤俭节约、文明养成和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思想教育, 培养资助成长典型,  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高职(专科)院校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高职(专科)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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